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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的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确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原则
发布时间:7/14/2006 10: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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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制定的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确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原则
以后坐飞机旅行,在飞机上吸烟、擅自饮酒、擅自开启行李架等
10
种行为都将受到罚款性处罚。这是日前公布的《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稿草案
(
下称条例
)
规定的,该条例现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根据意见反馈的情况,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于
7
月
24
日至
28
日召开征求意见会。
对乘客而言,目前反应最强烈的莫过于条例第
245
条规定的
10
项禁止性条款和第
520
条
“
对违反者处以
5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的规定。最直接的疑问是:这种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均衡?机组人员有无罚款权?
500
元到
1
万元的幅度如何掌握?有无实施细则?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航空法研究中心主任董念清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
高家伟
教授。
针对条例中的权利义务设置是否失衡,董念清说,这个条例禁止的
10
种行为中的任一行为,对航空飞行活动都是致命的,都有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某一旅客的行为,不仅损害自己的权利
(
生命健康
)
,而且将有可能危及机上其他旅客以及机组人员的安全。因此,为了公众的安全,任何一个旅客都有义务遵守这些规定。公众权利高于个体权利。
董念清认为,对于旅客而言,这些禁止性行为既是义务,也是权利。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仅在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也维护了其他旅客的利益。与一个人甚至一架飞机上数百人的生命健康相比,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在算不了什么。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
在谈到处罚力度时,董念清引用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规定。他说,国外的法律更严厉,美国、英国等国的法律对上述行为也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其惩罚措施不仅包括罚款,还有可能处以监禁。其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每一个旅客的安全,保障公众的安全!比如美国的《航空运输法》就规定,乘客不得乱动、破坏或毁坏位于为航空运输或州际航空运输服务的航空器盥洗室内烟火警报设备。违反者应被政府处以不超过
2000
美元的民事处罚。日本航空法规定,厕所内吸烟、违反机长指示不系安全带、把手提行李放在通道上、妨碍乘务员业务
(
酗酒、口出狂言等
)
、随便乱动紧急出口把手、使用手机等电子仪器、飞机起降时不把靠背和面前的餐桌归位和随便乱动救生衣等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机上用品等八种行为可处以最高限额
50
万日元
(
约合
4000
美元
)
的罚款。
那么,在飞机上谁有罚款权?乘务人员还是机长?
高家伟
教授说,乘客与飞机是一种运输服务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处罚更像合同处罚,但又因合同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涉及飞行安全,我本人更倾向于公法意义上的处罚,即行政处罚。如果飞机上没有乘警,机长可以代行处罚权。在谈及罚款数额的掌握时,高家伟说,行业立法很难计算危险成本和道德成本,罚款数额一般都是根据行业的经验来掌握的。
就处罚权和实施细节的问题,《民航飞行标准管理条例》建议草案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对民航总局很多内部规章的细化。目前条例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来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