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我市召开“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来自全市12个县(市)、区政府的法制局局长,66个市直部门、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开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等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负责人,25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综合处)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会议首先传达了《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宣布了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李文德就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作了重要讲话,就清理工作的意义、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向与会单位作了进一步讲解,为下一步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文件精神,我市专门成立了以市政府秘书长乔建宏为组长,市政府法制局局长万建中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市政局等12个市直单位法制工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保障清理工作按计划、有步骤开展。
《方案》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文件制定单位是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清理标准上,明确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自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
(五)规范性文件内容属布置阶段性工作且工作已经结束的;
(六)其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予以废止的。
《方案》将此次清理工作的步骤明确为三个阶段:一是组织动员阶段(5月12日至5月20日);二是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8月30日);三是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方案》还对本次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二是开门清理,接受监督;三是周密布置,讲求实效;四是认真细致,保证质量;五是加强督导,扎实推进。





[来源: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