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所涉及的问题现场解答
发布时间:2019-11-27 18:38 来源:金水区人民政府

问:你好,我们家小区房子前几年被拆了,我们不是很想拆啊,我想知道向我们这种小区,是依据什么拆的?

答:您好。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问:我是某某村的,俺村拆了政府怎么补偿我啊?

答:您好。补偿分为两种,一是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二是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问:俺家房子被拆了,我不准备要房子,想要成钱,这个给多少钱,咋定的?

答:您好,通常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问:那你们这拆房子咋评估的?评估公司咋定的?

答:您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问:你好领导,俺家房子被拆了,现在还没有安置呢,这个安置费我总感觉发少了?安置费应该咋发呀,特别是超期之后是咋算的?

答:您好,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不超过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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