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
发布时间:2019-10-09 19:11 来源:金水区人民政府

主持人: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主持人: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主持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答: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主持人: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主持人: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主持人: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材料?

答: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主持人: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不动产权利证书与原证书记载的区别?

答: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除有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房屋内容,权利类型、权利性质、使用期限等土地内容外,增加了二维码(用于防伪标示,以防作假)。不动产登记单元号,按照国家标准统一编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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