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是因为你 遇见“金婚缘”
发布时间:2020-11-19 10:00 来源:金水区人民政府

导  语: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家庭是人生的港湾。婚姻家庭建设事关国家富强、民族复兴 、人民幸福。 习近平总书记对婚姻家庭建设高度重视,强调要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 、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加强婚姻管理是民政部门的传统业务,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是民政部门的重要使命。11月19日上午,金水区民政局做客金水区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为大家解答婚姻登记方面的问题和疑惑。

热线1.你们好,我户口是金水区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已过有效期,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 、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临时身份证。

热线2.请问我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回复: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该临时身份证明可代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使用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明”用途标为非婚姻登记使用的,不能用于办理婚姻登记。

热线3.你们好,我的户口属于集体户口,请问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回复:你好,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持集体户口个人单页的,页面上需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热线4.请问我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回复:您好,根据您种情况,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分为两类。一类情况是:当事人住址发生了迁移,按户口管理规定变更了户口簿上的居住地址,但因其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更换,导致了其身份证上的原住址与户口簿上现住址的不一致。此类情况当事人的住址按其户口簿首页住址记载录入,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办理。另一类情况是:当事人从未有过户口迁移,其身份证住址却与户口簿上的住址不一致。此类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审查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住址信息的真伪,应要求当事人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热线5.您好,我是现役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回复:您好,您是军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的话,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热线6.您好,我来金水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系统提示我与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号,应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在金水区婚姻登记处很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居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居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居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系统提示当事人与他人身份证号码重号,若重号者不是同一人,说明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是错误的,需要到公安机关更正。

热线7.你们好,我们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为“离婚”,并且出示了离婚的相关证明材料,但婚姻登记系统信息核查时,显示其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结婚登记记录,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向你们这个问题,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能够通过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离婚、配偶死亡信息的,可不提交该离婚、丧偶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上述规定对当事人在申请婚姻登记业务时,其婚姻状况要求声明与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同时,还要求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不冲突。对档案中有两次以上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需要对其之前的每一次结婚登记效力进行是否解除或终止审查,在形式上确保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前提下,方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热线8.请问户口簿婚姻状况为“已婚”,但其声明为“离婚”或“丧偶”并且出具了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回复:您好,你们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你们实际婚姻状况不一致。《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上述材料的日期若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后,且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日期之后婚姻登记档案无其他记载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不一致的原因,可以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如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的日期在户口簿登记日期之前,那么,登记机关则无法判定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已婚”是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动以后没有及时更改,还是当事人之后又办。

热线9.请问办理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你们提到的问题是办理离婚登记常见的问题之一,夫妻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而解除婚姻系的,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还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热线10请问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你们好,夫妻办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变卖后进行价值分割,还可以由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而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财产分割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热线11.您好,我们的问题比较特殊,我是军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您好,您如果是现役军人的,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进行查证,分不同情况对待:因部队出具证明材料致信息错误或不一致的,须由部队出具证明,说明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中原出具的证明信息错误或注明现信息变更(如军人证件号变更);系本人填写信息错误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登记机关方可受理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申请。

如果您属于退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因部队出具证明材料致信息错误或不一致的,须由部队出具证明,说明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中原出具的证明信息错误或注明现信息变更;系其他原因造成的不一致,可按照地方当事人同等情形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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