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游泳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8-07-06 16:37 来源:郑州市卫计委

按照2018年卫生监督检测信息工作工作部署,市卫计委组织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游泳场所抽检工作:一是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和市疾控中心对全市30家游泳场所进行抽检;二是8月底,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要组织对辖区全部游泳场所至少进行抽检1次;三是10月—11月,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和市疾控中心将再次对全市游泳场所进行抽检。

监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规范》《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消毒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规范》等。

一、如何正确选择游泳场所?

一是到游泳场所后,首先查看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应在场所醒目位置如实公示。二是首先查看通风设施、浸脚消毒池等设施设备健全且正常使用。三是按照《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和经营者自检)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二、游泳场所经营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许可】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的从事经营活动。

【责任】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设施】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等设施设备,顺序合理布局,相互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管理】制订并严格落实下列池水操作规程,确保游泳池水水质符合相关国家卫生要求: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机构】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人员】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法律知识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评估】按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用具】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并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和更换。

【选址】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事故】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其它】按照《条例》《细则》《规范》《标准》等要求,游泳场所经营者应承担的其它社会责任:1、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档案。1、采购消毒剂等用品用具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并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三、游泳者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一)游泳禁忌

1.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泳池游泳。

2.严重冠心病、药物难于控制的高血压、风湿性心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癫痫、有开放性伤口等患者及女性月经期忌游泳,请不要游泳。

3.空腹、饭后、酒后及劳动或剧烈运动后忌立即游泳。

(二)良好习惯

1.按规定穿戴完备的游泳装备,初学者、儿童、体弱者应带上游泳圈。

2.经过强制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池等必要清洁、消毒后进入泳池。

3.游泳期间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并及时如厕等。

4.发现其他游泳者有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游泳禁忌症,及时向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员反映。

5.发现其他游泳者有溺水等异常情况及时向救生员反映。

(三)自我防护

1.进入游泳场所要穿戴完备的泳衣、泳帽、泳镜、耳塞等用具,初学游泳者、儿童、体弱者应带上游泳圈。

2.下水前必须做热身运动,增加肌肉的协调性,有效防止抽筋等意外的发生。

3.每次游泳最佳时间在20到45分钟,游泳期间应适度休息,切莫贪凉延长时间影响自身健康。

4.尽量自带浴巾、拖鞋、洗护用品及眼药水等用品;游泳后,沐浴并用浴巾擦干身体,擤出鼻腔分泌物,最好滴上氯霉素等药水。

5.穿好衣服后,活动按摩肢体,做几节放松体操,既避免了肌群僵化又能消除疲劳。

四、游泳池水水质状况的初步判断技巧?

一看:站在游泳池边,水质清澈湛蓝,没有浑浊杂质,水面没有漂浮物和气泡。

二闻: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池水消毒,空气和池水中会有淡淡的刺激性气味(俗称“氯味”),主要是含氯消毒剂作用后产生的络合氯的气道。规范游泳场所会采取加强通风和补充新水等措施,有效减弱刺激性气味。空气和池水中有非常淡的“氯味”,是游泳池水消毒的一项重要感官指标。但如果刺激性气味过于浓烈,有可能是通风设施未使用、消毒剂添加过量等原因造成,对人体会产生一定的伤害。

五、游泳场所浸脚池如何管理?

设置要求:在强制淋浴和游泳池之间,设置强制浸脚消毒池且强制淋浴喷头不得位于浸脚消毒池上方。强制浸脚消毒池与过道同宽,长度≥2米,水深≥20厘米。

管理要求:强制浸脚消毒池内池水游离性余氯含量应控制在5-10㎎/L,每4小时更换一次池水、重新添加消毒剂并进行检测确保余氯含量达标。

六、游泳过程发现违法行为如何进行维权?

游泳过程发现游泳场所存在违法行为,可采取拍照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或线索,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辖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举报投诉,也可直接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服务热线12320)或市卫生计生监督局(86181515)进行举报投诉。也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郑州卫生计生一点通”、“郑州卫生监督”了解政策及工作动态。

七、游泳场所应公示哪些卫生管理信息?

(一)在大厅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游泳场所自检)。

(二)在大厅醒目位置公示禁游标识: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泳池游泳。

(三)在相应工作岗位公示操作规程、卫生制度等。

八、游泳池水水质监测工作要求

按《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配备温度、PH、游离性余氯等检测项目所需的仪器或试剂;按规定开展水质委托检测和自检工作并如实公示自检结果:

(一)对空气、采光、用具、水,集中空调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检测1次。

(二)对池水全项指标委托检测机构每月至少检测1次。 

(三)对池水温度,PH值,游离性余氯等每天开放前自检1次。

(四)对池水温度,PH值,游离性余氯等开放期间每2小时至少自检1次并记录。

(五)必要时对池水全项指标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九、如何规范开展池水循环消毒

【设备要求】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和新水补给等必要的设备;消毒液投入口设置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

【参数要求】成人泳池池水循环频次至少满足8—6次/天、循环周期至少应满足3—4小时/1次;儿童泳池池水循环频次至少应满足24—12次/天、循环周期至少应满足1—2小时/1次。

【规范操作】按《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要求开展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等操作;定时开展池水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水质处理措施;池水循环过滤净化设备每日应进行反冲洗。 

注意事项:尽量保持毛发收集、砂缸过滤等物理处理措施的比重60%,化学药剂消毒、添加絮凝剂等化学措施比重40%,既能保障对池水进行有效和持续消毒,又对人体和设备产生较小的危害,还能以较小的支出达到预期的消毒效果经济。

十、异常情况处理建议

(一)7月份是红眼病发病高峰,游泳者应加强自我防护,注意戴上游泳镜,不要和他人共用浴品,游泳时不要用手揉眼睛。

(二)游泳时不慎耳朵进水,易诱发急性中耳炎,应立即上岸,头歪向进水一侧,单足跳跃十几下,促使水向下从外耳道流出。

(三)如果感觉其它不适症状,应立即上岸擦干身体并穿好衣服,以防感冒、心动过速、肌肉劳损等病症发生,必要时尽快就医。

十一、消毒产品索取那些主要资料?

索取资料:消毒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产品同批次检测报告或自检报告。

注意事项:索证资料等卫生管理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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