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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業經濟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工業經濟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綜合分析全市工業經濟形勢,對工業經濟運行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負責日常工業經濟運行的調節,擬定並組織實施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運用各种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負責擬定工業經濟運行中主要生產要素的年度調度方案,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並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編制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和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計劃,並根據運行情況進行計劃調整;負責全市重點工業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培育和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工業企業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全市工業企業減負治亂工作。
3.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工業總體發展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區域工業經濟協調發展的總體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工業經濟發展規劃,優化全市工業佈局,組織實施區域經濟合作;對工業結構進行分析和評估,制定組織實施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和措施;負責全市汽車工業、電子資訊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指導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技術改造投資、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定基礎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發佈工業項目投資導向目錄和工業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引導工業企業投資、利用國外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方向,進行項目備案和監督。
5.負責指導全市工業技術進步和工業現代化工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指導技術引進、重大裝備國產化和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工作;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結合;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培育名牌產品;指導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負責組織實施產業、產品技術規範、規章和技術標準;指導全市工業企業產品品質管理工作;負責工業經濟資訊系統建設和指導工業企業資訊化工作。
6.負責工業企業改革工作,擬定全市工業企業改革的政策,指導工業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指導和協調工業企業利用外資嫁接改造、產權出讓項目;參與制定國有工業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的政策;指導本地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7.負責全市公路、鐵路、水運、航空及管道運輸和郵電、通訊的綜合協調工作,研究擬定綜合運輸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全市工業生產、市場平衡所需要重要物資和商品的運輸及外貿貨運,組織聯合運輸;指導工業企業行銷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工業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8.負責電力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工作,組織擬定電力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相關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全市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9.負責宏觀指導多種所有制企業的發展,研究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的政策建議,協調多種所有制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全市軍工行業及國有非煤礦山的管理;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與流通管理工作;協調軍工單位和地方之間的關係。
11.負責全市工業企業(不含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12.負責委管單位的領導班子建設、党組織建設、勞動人事、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13.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