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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落實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2.協調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3.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對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4.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5.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6.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打擊“邪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搞滲透活動的鬥爭。
7.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機關協助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8.支援、幫助宗教界積極開展對外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的友好往來;審核有關組織接受境外宗教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審定朝覲人員。
9.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