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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擬訂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措施;負責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制訂全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指導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市總體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重大權屬糾紛。
4.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編制全市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5.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6.負責國土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抵押、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工作;指導全市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7.負責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負責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怔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查全市對外合作區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
9.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10.負責監測、防治地質災害;負責保護地質遺跡;負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參與地熱水、礦泉水資源管理;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負責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1.負責管理國家、省和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
12.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13.負責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