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貫徹執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及風景名勝區行業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2.參與擬訂城市管理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戶外廣告及風景名勝區行業管理;負責擬訂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戶外廣告等行業特許經營的實施辦法;負責辦理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許可工作。
4.編制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負責施工勘測設計、施工方案編制等前期準備工作。5.負責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基礎設施的新建、大修、擴建、改建項目計劃編制、施工管理、品質監督、建設資金管理、工程預決算審批;負責隨市政道路同步敷設的其他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6.負責編制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及所管轄的其他公益設施養護、維修和改造計劃;負責編制專項養護、維修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
7.負責管理城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容貌;統籌、協調、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負責全市已設市政、公用事業地下管網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8.負責局管理的城市飲用水源及燃氣管網安全範圍內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9.負責城市風景名勝區的行業管理。
10.負責城區河渠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11.負責車輛清洗行業管理,監督洗車廢水排放。
12.負責城市限制養犬登記、年審工作。
13.負責系統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與調查處理。
14.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15.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負責行業職業道德建設,規範行業服務工作,協調解決行業投訴。
16.負責系統內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管理;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17.負責系統內基層党組織建設和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系統內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18.指導縣(市)、區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衛及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19.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