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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3.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工程選址,核發選址意見書;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負責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和規劃設計成果驗收;負責城市勘察測繪工作。
5.會同文化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負責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並實施統一的交通規劃管理。
7.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鄭東新區、大學園區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
8.指導縣(市)、上街區和村鎮的規劃管理工作。
9.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選址和其他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負責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
10.參與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負責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編研、開發利用工作。
11.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
12.承辦省會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