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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黨和國家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市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
2.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業發展戰略,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事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文化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指導全市文化體制改革。
3.管理全市文學、藝術事業,研究、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文學藝術的發展;組織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4.擬定全市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統籌安排文化事業經費,規劃、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5.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擬定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查處音像市場違規行為;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6.管理全市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負責核準全市境內跨地區發行、放映單位的建立與撤銷工作。
7.管理全市社會文化事業,協調、推動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8.管理全市圖書館事業,研究、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事業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9.貫徹執行省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規。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擬定全市文物、博物館發展的政策、法規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10.制定全市文化藝術教育和文化系統職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管理直屬文化藝術學校;制定全市文化藝術研究和發展規劃,推動文化科學技術進步。
11.歸口管理全市對外文化交流工作;負責我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文化交流工作。
12.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