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报年报时是否应该为自己的粗心大意承担责任?

在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填报错误,例如:一些企业填写财务信息时将金额单位“万元”看成“元”,一些企业将12月当月数据公示为全年数据,一些企业将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作为认缴出资时间填写或随意填写一个时间,与企业章程约定不符合,等等。对于上述问题企业提交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企业属于故意或者过失,怎么样才算做出合理解释,是否应该认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针对上述问题,请问您怎么看?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根据被检查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其中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属于重点检查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信息也属于重点检查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发现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符的(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网友留言
  • 2017-03-11 20:46:00 匿名网友
    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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