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司法局出台 《郑州市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理指引》
来源:郑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2-19 15:01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发挥公证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高效提供疫情公证法律服务,近日,郑州市司法局出台了《郑州市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理指引》。

《指引》共分四章二十三条,除规定了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的工作职责外,对涉疫情优先便民服务公证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指引》规定办理企业因疫情而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主要包括: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或者延迟复工的证明公证;因疫情导致的道路交通管制证明公证;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隔离证明等或社区出具的隔离证明办理相关证明公证等。办理与疫情相关的合同协议类公证包括:对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合同(包括业务合同、劳务合同、信贷合同)延期履行、解除合同的公证;对为疫情所困需融资的企业的相关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包括:对因疫情造成的中小微企业停工停产的现场情况或因疫情而被政府要求转产的现场情况办理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对急需履行通知义务的当事人,可针对邮寄通知文书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政府、机关、各类官方渠道等发布的信息进行电子数据的保全证据公证;对防控疫情物资的生产过程和物资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因疫情造成的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其他证据办理保全公证;为防控疫情物资的种类、数量办理清点保全证据公证;对防控疫情物资的交接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办理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对因疫情原因造成有关人员无法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等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因疫情导致的其他公证事项。

此外,《指引》还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各公证机构原则上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为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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