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企业: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和强化政策支持有关事项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20〕18号)要求,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现就申报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市级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单的认定
(一)名单范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20〕11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财金〔2020〕65号文件要求已列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河南省,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之外的企业,即郑州市对未纳入全国性名单、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管理(以下简称“市级名单”)。
列入全国性名单、地方性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按照国家、河南省政策享受优惠,不再重复享受本文规定的郑州市优惠政策。
(二)企业类别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消杀用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线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负压救护车、医疗废物转运车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3.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
6.为应对疫情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7.按照市联防联控机制要求重点保障的其他企业。
(三)标准条件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推荐纳入市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1.从事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合规经营;
2.对我市疫情防控有重要作用;
3.承诺疫情防控期间服从国家、省、市统一调配;
4.资金需求直接用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填写《郑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第X批)--市级名单》和信用承诺书,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报送所在向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步认定,报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市级名单;市发展改革委将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名单汇总后转交相关单位。
名单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下午下班前,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下午下班前。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工
1.市工信局负责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信息服务设备及系统企业;
2.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流通、销售企业及外贸企业;
3.市物流口岸局负责物流企业;
4.市农委负责农畜产品生产和相关种子(苗)、农药、种(活)畜禽、饲料、兽药企业以及屠宰加工企业;
5.市盐业局负责食盐企业;
6.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油物资生产(含方便面和速冻食品)企业;
7.市交通局负责客货运输企业。
(三)为纳入市级名单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农商银行等12家银行。将视企业信贷需求适时增加提供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数量。
三、审核监督
强化信用监管,各企业要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服从国家、省、市统一调配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作出信用承诺,填写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河南·郑州)”网站公开公示,接收社会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统一信用核查后上报,对于骗取、挪用资金,对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省、市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及时调整出名单,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支持资格,并记录负面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联合惩戒。
附件:1.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业务政策联系方式
2.郑州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第 批)--市级名单
3.信用承诺书(模板)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