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领事保护知识在线问答
发布时间:2023-08-23 15:00 来源:管城回族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海外公民及企业领事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有效化解、防范我区公民和企业海外安全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在“领事保护宣传月”期间组织在线访谈,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1.市民乔女士:什么是领事?

答: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根据同另一国政府达成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的特定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政府代表。

2.市民张先生:中国签证的种类有哪些?

答: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3.市民王先生: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提供哪些方面的领事协助与保护?

答:有九个方面:

(一)可以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二)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提供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协助。

(三)可以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当事人请求进行探视。

(四)可以在遭遇意外时,协助当事人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五)协助与国内亲属联系,解决生计困难时所需费用。

(六)协助寻亲。

(七)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八)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手续。(注: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也不能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出具的其他证书或文书办理公证。)

4.市民雷先生:领事机构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在实践中,各国基本不设立副领事馆。

5.市民郭女士:领事的职衔有哪些?

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职衔包括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等。在中国具体实践中,对外委派的领事官员有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6.市民刘先生:对准备出国的中国公民有哪些建议?

答:外交部领事司对准备出国的中国公民有以下建议:

(一)了解目的地国。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二)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cs.mfa.gov.cn )、“中国领事”APP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若目的地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三)检查护照有效期(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四)办妥目的地国签证。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当事人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五)核对机(车、船)票。仔细核对票面上所显示的登机(车、船)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六)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保险。国外陌生环境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选择合适险种,以防万一。

(七)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八)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出入境。

(九)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和购药发票。

(十)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十一)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十二)自愿登记个人信息。通过“中国领事”APP“海外公民登记”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建立的相关平台,如实登记个人信息进行备案,以便得到相关使领馆提供的信息推送、紧急救助等服务。

7.市民李女士:领事机构与外交机构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

(一)领馆一般只在接受国的领区内,执行各种由相关条约和法律所规定或依国际惯例所实行的领事职务;使馆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处理与接受国间的全部外交事务。

(二)领馆一般只能与领区内的地方主管当局联系或办理交涉;使馆有权“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三)领馆一般仅限于保护本馆辖区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使馆保护接受国全境内的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四)领馆和使馆虽均有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职务,但两者在性质和层次上有差别。

(五)领事官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得准予承办外交事务,而外交代表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8.市民崔女士:当我或我家人所在国家发生恐怖袭击、严重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紧急情况时,应如何寻求领事保护?

答:您可以这样做

(一)您应立即与就近的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进行注册登记。如您家人与您失去联系,请您立即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以获得最新相关信息,并提供您家人详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等,以便使领馆协助查找。使、领馆将在必要及可能时协助中国公民(含死伤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不一定是回国)。

(二)您应保留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记录,包括护照、出入境记录、保险和银行记录等,并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您应检查护照、签证是否有效,如需更新护照请即到使、领馆办理。

(四)您应将存放家中或随身携带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双备份,以防万一。同时要保证自己驾驶的汽车安全及行驶正常,并储备必要的食品和药品。

(五)不要消极等待。如尚有安全方式离开,应立即行动。

9.市民杨女士:领事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答:有以下原则

(一)国籍原则:中国领事保护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相关规定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法人。对外国公民,中国无权行使领事保护。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根据《国籍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再享有要求中国政府对其进行领事保护的权利。

 (二)合法原则:领事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派遣国和驻在国国内法律规章。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公民提出领事保护要求要合法,当公民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在驻在国受到非法侵害时,可要求领事保护;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地法律处理。领事官员不能包庇、袒护本国公民的违法行为,但会对驻在国依法处理情况给予关注,视情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另一方面是指领事官员要依法提供领事保护。领事官员向本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领事保护应该按照法律和相关程序进行,不能有法不依或者采取非法手段。例如,中国公民在国外因携带、走私象牙制品等法律明令禁止的动物制品,国外执法部门依照当地法律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对于这种情形,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干涉对方司法,不能简单要求对方释放我们的公民。但如中国公民在服刑过程中受到不公正、不人道的对待,或者服刑条件低于其他服刑人员,就要向外方提出交涉,要求其保障中国公民的人道主义待遇,直到问题解决。

(三)有限原则:根据国际法中有关管辖的一般原则,属地管辖优于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法律纠纷时,应首先适用驻在国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实施领事保护没有强制力,只能通过交涉和做驻在国有关部门工作的方式,督促驻在国及其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平公正合理处理,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此,领事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

(四)自愿原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接受领事保护的意愿。使领馆在实施领事保护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情况。

10.市民常先生:对准备进入中国的外国人有哪些建议?

答:建议您

(一)办理好护照、来华签证等各类手续,携带动植物、货币等入境须符合中国有关规定,在华居、停留期间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了解中国有关地方的天气气候、风俗习惯、饮食禁忌等,可携带字典、地图册、常用电话号码(包括国籍国驻华使领馆、报警求助)等以备查询。

(三)在中国境内如遇困难(遗失护照、财物、突患疾病等)无力解决的,可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等反映,寻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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