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困难群众明年起可享大病医保补充报销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0 来源:郑州日报

11月30日,记者从省委宣传部、省医改办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医改办公布《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贫困人员大病起付线3000元,最高报销比例90%且资金上不封顶。

据介绍,所谓“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统计显示,在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率高达42%,这也是贫困人口脱贫的最大制约。省医改办负责人表示,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力争使贫困人口敢看病、能治病、治好病。

具体而言,我省原有的城乡基本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普惠制”,是针对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大病补充保险是“特惠制”,是针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障。该负责人表示:“新政通过各项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从根本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由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5000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18000元,绝大部分困难群众达不到大病保险起付线。考虑到困难群众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参照大病保险按照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的标准设定起付线,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暂按困难群众人均年收入3000元的标准设定,3000元~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报销,10000元~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15000元~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给予报销,不设封顶线。

同时,政策执行过程中,将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不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且不计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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