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31日,郑州市召开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会议由常务副市长王跃华主持,支上,《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议并获得原则通过。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职责与权限、程序与规范、保障与协助、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办法》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涉及的综合执法职责界定、部门执法衔接、执法力量下沉、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事项依法固化,对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等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了政府立法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提高执法效能与执法效果。
2001年,郑州市被国务院、省政府批准为首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并相继制定出台了3件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151号、第171号),第171号令实施以来,同级城市管理管理与执法部门间、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间职能界定不清,市区两级城管执法管理体制不顺畅,市级无法全面履行全市城管执法系统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等职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一是部分规定无法落地。如规章第四条规定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双重管理体制,但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撑,不能有效落实;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地位、职权不明确。二是调整不及时。实践中,政府机构职能改革不断推进,第二章多个条款关于区级职责已与实际不符,如园林、环保、工商等方面职责已划归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但规章未及时调整,容易导致推诿扯皮。三是未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导致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管理阶段问题累积到处罚阶段,加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担,执法部门只行使处罚职能,导致实践中针对个案问题产生以罚代管现象。四是执法监督规定不全面,未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对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未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尤其是管理和执法部门间相互监督职责和具体措施。
《办法》出台后,作出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了执法职责。规定了住建、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等领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具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实际管理现状,对市级、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列举,将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确定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便于执法与监督。二是确定了执法衔接机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执法信息共享、执法业务协助、相互执法监督等事项做了规定,在执法制度设计层面实现无缝衔接。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函告或者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处理。三是规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执法保障机制。在政府层面规定了综合执法协调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评议考核等机制;在基层执法层面,按照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关于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要求,《办法》规定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办法》赋予了开发区自主管理的执法权限,规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根据本办法参照县(市)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