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加强化妆品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化妆品市场安全治理水平,树立行业诚信典范,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河南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四美”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豫药监妆函【2021】379号)要求,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郑州市“美发育发”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郑州市范围内选取100家“美发育发”化妆品经营单位,按照“标准先行、以点带面、分类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有序开展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活动,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推动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
规范化建设主要依据《办法》第三十九条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以及第四十一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此次参与试点的单位为郑州市辖区内连锁或者有一定影响的美发场所、育发专营店、植物养发店、生发店和提供有美发服务的化妆品专营店,金水区、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郑东新区各8家,惠济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上街区各6家,巩义市、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各5家“美发育发”经营单位等共100家美发育发机构参加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参与试点的单位,要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的有关要求,做到符合省药监局制定的《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在经营场所悬挂《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药监局“十要十不”等内容宣传海报;按照《郑州市化妆品经营管理台账(模板)》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主体资质合规、规章制度健全、设施配置合理、经营行为规范、购进产品合法、进货来源可溯、经营产品合格、广告宣传真实、信息公开主动、责任落实到位等10个方面全面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为做好试点单位规范化建设工作,10月15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举办“我为群众办实事”郑州市美发育发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化妆品法律法规培训班,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美发育发”试点机构规范化建设等内容进行讲解、解读。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所有参与郑州市美发育发化妆品经营单位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参加此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