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制结构安全前提下,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等房屋,以及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涉及的旧房,还有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三类别的旧房可予以保留,保留后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农户仍享有对原承包地占有和使用权利。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保护承包地或改善工作条件而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易地扶贫搬迁的条件。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户通过林权流转直接获取租金,或量化折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增加其资产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