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郑州市财政局决定自2021年6月起开展全市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工作。现就我市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全省抽取比率不低于2020年从事业务的代理机构总数25%的要求,河南省财政厅随机抽取27家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见附件1)。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代表性项目不少于5个,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为主。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3)。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相关情况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4个一级指标以及11个二级指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型、综合型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财政部另行制定。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评价工作。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辖区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附件3)对各自负责的被监督评价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明确检查工作要求,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完成。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现场监督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25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监督评价单位抽取项目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26日至8月1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进一步到被监督评价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由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8月11日至9月17日):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处理处罚综合信息上报省财政厅。
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8日至9月30日):各县(区)汇总编制本辖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举措,是督促代理机构同质化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是新形势下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监管模式,遵循政府采购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使此次监督评价工作落到实处,为后续的评价结果应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精准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组织得力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确保评价工作按时间节点集中时间、力量顺利推进实施,统计上报准时准点。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公正廉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各被抽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自我画像,准时做好自查上报工作,评价要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
(三)总结提高。各级财政部门应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追本溯源,重视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运用,努力通过检查与查处,整改掉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切实提升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各级采购当事人充分认清自己的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电子邮箱:zhengzhoucgb@126.com
附件:1.2021抽查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依据文件清单
4. 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查报告
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底稿(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