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即市委外办)是郑州市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业务部门。为推动旅行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服务我国“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服务我市各类外向型企业和人员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外发〔2018〕6号、《省委外办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实施细则》(豫外委办〔2019〕61号)、《河南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指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申办对象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有资格申办旅行卡的是:(一)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二)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三)地方国有企业人员;(四)民营企业人员;(五)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第二条 根据外交部文件精神,受理企业范围按照行业分类,除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外,还包括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三条 企业在郑州市注册,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依法完成纳税,正式员工8人以上,申请人须为企业正式员工,与其他经济体有业务往来证明。
第四条 确因业务需要经常往访APEC地区,但条件不完全符合量化标准的企业,需提前咨询市政府外办。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所属企业通过市政府外办官方网站或河南政务服务网站提交所需材料,市政府外办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委外办。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重要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可直接报送省政府外办。
第七条 省政府外办初审合格后,为申请人出具报批公函,经过网上申报程序报送外交部审核。
第八条 外交部审核后,通过旅行卡国际授权公网向其他经济体提交申请,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后方可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办旅行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办企业向市委外办提供书面请示文件(内容包含企业性质、员工人数、效益、与相关经济体经贸往来情况等),另需word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四)与其他经济体往来材料(按照行业特点提供:由海关出具的报关单、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合同、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等材料,提供任一项均可);
(五)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另需电子版;
(六)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申请人在本企业近半年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请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如:社保、劳动合同或股权证明等);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信息面复印件,有效期不少于1年,另需电子版;
(九)非公企业需提供旅行卡管理细则,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指定管理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办公地址等,仅限初次申报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在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zz.hnzwfw.gov.cn/、市政府外办官方网站http://zzfo.zhengzhou.gov.cn/均有示例模板。
第五章 提前制卡及换发、补发、注销旅行卡
第十条 提前制卡。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可在获得部分经济体批准后,申请提前制卡,并持卡前往已获批经济体。待所有经济体批准后,申请人可申请重新制卡,前卡注销。
第十一条 换发旅行卡。遇下列情况,申请人可申请换发旅行卡:(一)旅行卡破损;(二)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因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签证页满、护照到期或者丢失而更换护照,导致旅行卡不能使用(需提供新护照电子版);(三)旅行卡上需增加持卡人可进入的经济体名称(提前制卡者,其申请已获其他经济体批准);(四)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适宜换发旅行卡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补发旅行卡。旅行卡须与护照共同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如不慎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受理单位报告,注销遗失卡片并申请补发旅行卡。
第十三条 注销旅行卡。遇下列情况,市政府外办将报请省政府外办注销旅行卡:(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或者其所属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因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况导致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三)持卡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或者使用旅行卡;(四)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五)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凡是提前制卡和换发、补发、注销旅行卡,须通过市政府外办向省政府外办申报。
第六章 旅行卡的保管、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申办企业应建立健全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及岗位安排,指定一或两名旅行卡专管员,负责旅行卡申办、使用和保管等工作,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备查。每年年初向市委外办提交上一年度旅行卡使用管理情况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一)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领用旅行卡须履行有关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用毕须与因公护照一起在规定的回国7日内缴还省政府外办。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所属企业制定管理细则报市政府外办和省政府外办备案后自行管理,并接受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对旅行卡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外办有权上报省政府外办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十七条 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市政府外办对各单位旅行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对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
第七章 费用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颁发、换发及补发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目前,市政府外办暂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为申办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 本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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