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
发布时间:2016-07-06 14:30 来源:本站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政策解读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郑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0日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郑政办〔2011〕76号,以下简称《社会办医》)。

为什么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哪些方面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办医疗机构?哪些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哪些方面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下面为您一一解读。

为什么要出台《社会办医》?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2010年11月26日和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出台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豫政办〔2011〕37号),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促进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十分必要。

    《社会办医》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会办医》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办医》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方面,明确相关政策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围绕机构设立、经营性质、执业范围、外资办医、税收价格政策、医保定点、用人和学术环境、设备配置等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社会办医》提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准入是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第一个环节,针对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进入难、限制多的问题,《社会办医》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

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四是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到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需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五是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构建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

六是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为医疗机构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策划服务和管理人才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与国家、省和其他地市出台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相比,郑州版本“更具操作性”,明确了财政投入、税收、贷款等扶持政策,并且给出了“真金白银”,如:对市内五区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区财政1:1配套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等。具体优惠措施包括:

1加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力度。一是政府提供医院用地,由社会资本依照BOT(建造、营运、移转)方式委托经营;二是政府投资进行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社会资本购置设备及聘雇医护人员并负责经营,若干年后开始向政府支付租金,租金全部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三是部分经营不善的公立医院可由非公立医院或医疗投资、管理服务机构派遣人员负责经营,社会资本享有医院的部分收益作为管理服务费用。

BOT (build建设—operate营运—transfer移转)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加大政府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引导性资金投入,建立激励办医机制在综合评价基础上,对市内五区新建的非公立医院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区财政1:1配套给予投资额6‰的一次性奖励,中医、中西医、民族医和在国内外具有领先水平的医疗机构,以及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提高至投资额的7

每年市、区财政1:1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市内五区非公立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水平、依法执业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者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

3、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要执行价格公示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征收后按50%逐年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4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和贷款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部分投资额度高、建设规模大、技术水平领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政府可对其建设期贷款进行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5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等级的报销项目和标准。

6、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加入信息共享、设备配置、加入医疗急救网络、等级评审、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人才引进、继续教育、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临床重点专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资格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如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信誉,需要长期积累。为了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加强人才培养,促进医务人员规范、合理流动。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统一的医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医务人员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规范、合理流动,逐步解决人才这一制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是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科技创新。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及重大科研项目,经评审确定后,政府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三是大力宣传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为什么要强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安全,必须鼓励与监管并重,两手都要硬,这样才能促使其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目前,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出现这种现象,原因之一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行为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监管,不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社会办医》把连续、动态监管,引入社会监督作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制定了相关政策。

在执业行为上,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等准入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

在监管上要加大力度。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在经营上要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状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的“四分开”之一,《社会办医》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有哪些政策?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经营目的进行划分。过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由政府举办,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通常定位为营利性。医改方案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大创新。首先,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决定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体地位,在这方面要以政府为主导,同时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其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高端的服务需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政策,《社会办医》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其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在接受捐赠、土地使用等方面也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按照非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和宗旨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原则上不允许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税收方面执行相应规定: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从各国社会发展经验看,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把举办医疗机构作为回馈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手段,社会力量举办发展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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