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检查工作,综合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办函、意见书、决定书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实现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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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符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以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纠治且未发生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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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作用,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未发现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情况;统筹推进个案纠错和类案规范,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强化以案促改促治,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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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率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值,未发现未履行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的情况;行政机关被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发现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按期办复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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