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1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编号、公开,实现统一发布、统一平台查询,未发现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却未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发现以会议纪要、工作提示、指南指引等作为依据,对群众和企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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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达100%,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提交集体审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请备案审查,未发现因内容违法或者不当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撤销或者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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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科学民主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突出地方特色,未发现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的情形;及时根据有关要求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经清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对施行10年以上且未修改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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