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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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具有资格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场所便民利民、规范标准,年度行政复议新收案件数高于同期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经行政复议后案件起诉率、败诉率低于全国平均值,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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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积极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业务咨询和指引,推动依法妥善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劳务用工、物业服务、农村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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