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业务规范及时办理完成;未发现变相设置许可事项的情形;非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涉企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告知承诺、数据共享、电子证照,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应免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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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发现在清单之外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设置准入障碍;未发现利用行政手段等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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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清理废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跨区经营等方面不合理制度壁垒,未发现对参与本地区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经营主体违法限定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等不合理条件,未发现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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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严格落实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有关要求,未发现违规实施财政和税费优惠、违规实施用地优惠、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违规举债招商引资等各类不当招商引资行为;未因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关要求,被有关职能部门约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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